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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

2010-07-15 11:28:49 来源:


大连市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

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

若干问题的通知

(大房局发[2000]41  2000329)

      最近以来,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,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。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,业务生疏,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,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。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,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     一、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,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,符合下列条件的,公有住房承租权,可以无偿过户;

      1.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;

      2.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;

      3.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;

      4.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;

      5.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,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。

     二、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,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(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)的,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,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:

      1.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;

      2.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;

      3.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。

     三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,调迁直管公房的,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;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,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。

     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,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。

     四、夫妻离异,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,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。

     五、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:

      1.承租权过户申请书;

      2.身份证、户口簿;

      3<公有住房租赁证>

      4.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;

      5.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。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;

      6.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,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;

      7.相关的法律文书。

     六、重申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一律由局房地政处受理,各房地产处按<内调通知单>办理更名手续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私下更名和收取费用。单位内调直管公房,仍按<关于加强房屋内调管理的通知>(大房局发[1998)24)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 七、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切实加强教育,提高房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,遵守房地产职业道德,廉洁从政。对违纪者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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